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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问答

发布时间:2015-05-14  来源:  [打印][关闭]
 

  1、房屋拆迁活动中有哪些当事人? 

  答:拆迁当事人是指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等。他们在拆迁补偿安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1)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除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3)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拆迁人有那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主要权利:通过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有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与房屋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主要义务: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义务;按时落实拆迁安置的义务;做好证据保全的义务。 

  3、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答:主要权利: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主要义务: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协议约定或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迁出被拆除房屋。 

  4、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哪些活动? 

  答: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怎么处理? 

  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6、什么是拆迁裁决? 

  答:拆迁裁决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能按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定。 

  7、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8、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答:(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